| 索引號: | 111529210117651641/2026-00233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通知公告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6-03-02 | |
| 公文時效: |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左市監處罰〔2026〕25號
當事人:阿拉善盟興榮達物流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見企業名單)
根據《關于轉發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工商企監字〔2016〕104號)《阿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開展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發現內蒙古航騰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長期停業未經營。
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旗稅務局、人社局、司法局、法院發送《關于協查72家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情況的函》。2025年11月7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函,本批次核查的72家企業中:1家企業2024年1月至11月有社保繳費記錄(阿拉善左旗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7家企業無相關信息,54家企業自創辦至今均沒有繳費記錄;2025年11月7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阿左旗稅務局復函,經稅務查詢核實,阿拉善盟臨近空間高新技術有限公司1家企業為正常狀態納稅人,其余71家企業在稅收管理系統中都為不正常狀態納稅人;2025年11月11日收到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復函,有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內蒙古大綸實業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百富通礦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海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阿拉善盟慶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企業在法院涉及執行案件且未履行完畢,其中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聚信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已凍結工商登記信息;旗司法局逾期未回復,視作無意見。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份通過電話聯系到阿拉善盟奇慕格服飾有限公司和內蒙古路勇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并電話告知當事人及時補報年報或注銷手續,但截至2025年11月14日當事人仍未補報年度報告及辦理注銷手續。
經查,阿拉善盟興榮達物流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地核查無法取得聯系,企業也連續兩個年度以上未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報送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阿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協查72家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情況的函。
證據(二):國家稅務總局阿拉善左旗稅務局關于協查72家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情況的函的回函。
證據(三):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關于對協查72家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情況的函的復函
證據(四):阿拉善左旗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關于協查72家涉嫌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有關情況的回復
證據(五):阿拉善盟興榮達物流有限公司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
證據(六):阿拉善盟鑫海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租賃合同、企業經營場所登記資料和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七):阿拉善盟金鴻誠成裝修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企業經營場所登記資料和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八):鄂爾多斯鼎鑫和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
證據(九):阿拉善盟文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
證據(十):阿拉善盟文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
證據(十一):阿拉善盟天鋒航空航天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及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二):阿拉善盟銀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東城怡和分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租賃合同、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十三):阿拉善盟易通易貨商貿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四):內蒙古路勇勞務分包有限責任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企業住所現場核查照片、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經營場所提供人身份證復印件、門面房租賃合同。
證據(十五):阿拉善盟奇慕格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經營場所登記資料。
證據(十五):阿拉善鑫眾旺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企業核查表、房屋使用者(提供者)證明、企業經營場所登記資料。
本局于2026年1月14日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網(m.yuchehui.cn)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阿左市監罰告〔2026〕9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規定,已構成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決定對內蒙古一峰藥業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